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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关于探视权不得不注意的问题

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无论是闹上法院的诉讼离婚还是自愿协商的协议离婚都避免不了要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确定。抚养权一旦确定了,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就拥有了探视权。


那么,探视权到底是什么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独特的身份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而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望权是如何行使的


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主要是通过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实现的。


1.看望式探望:指的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到子女住所或约定的地点看望子女。这种方式虽然灵活易实现,但是看望的时间通常比较短,不利于看望人与子女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


2.逗留式探望:指的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将子女接走并在约定的时间将子女送回的方式。逗留式的探望方式子女可以和非直接抚养一方进行生活,有足够的时间和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具体采取哪种探视方式,法院则会根据子女的意见和非抚养一方的具体生活条件和个人品质以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习惯等因素去确定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


探视权作为一种权利,就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如果探视权行使受阻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使探视权受到阻碍虽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探视权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执行的对象只能是阻碍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子女身上。所以即使是法院对探视权实施强制执行也仅仅是起到了间接的作用,并不能帮助当事人直接地实现见到自己的子女的愿望。


在离婚纠纷这场战争中,谁也不让谁,而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心头肉,面对孩子的问题双方更加不甘示弱,有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仗着自己对孩子的控制不让非抚养一方进行探视来达到自己心理上的满足。虽然作为一项合法权利,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保障,但是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却非常的困难,不仅仅要考虑到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办理过大量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后,愈加了解探视权执行的困难,为了降低日后探视权实现的风险,不管是协议离婚也好,诉讼离婚也好都要重视探视权的争取。


很多当事人都认为法院将探视权判决确定了就可以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但是进行探视时还会涉及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涉及到探望时间和地点是否方便、涉及到探望的交接手续等等因素,还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拥有抚养权一方因工作调动或者更利于子女学习而发生的搬家等问题导致探视权不能得以实现增加了探视权实现的难度。


因此探视权的实操性非常重要,很多当事人往往就是忽略了探视权的实操性,委托了经验不足的律师,仅仅在纸上谈兵,缺少实践经验从而造成日后探视权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是协议还是诉讼,双方针对探视权进行协商时尽量平和,顺从对方心理,尊重彼此,为双方都留下商量的余地,切莫将关系弄僵,在过错方有内疚情绪的时候对探视权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协商并保留相关证据;


2.为了防止日后发生探视权纠纷,在协商约定探视权的时候尽可能详细,以保证可以作为日后纠纷的处理依据。例如详细约定探视的方式、探视的时间长短、探视的对接方式、一方搬离原住所地后如何实现探视权等问题;


3.虽然要注意约定探视权的内容和方式,切莫约定的过度细化,例如:做出“每周末三点到六点男方到家里看望孩子”,“每月1号、15号、30号男方接孩子到家里看望”等约定,这种约定过于详细不利于日后生活或者碰上节假日发生变故时的执行;


4.想要法院判决有利于自己的探视方式,可以私下双方先进行协商或谈判得到意见一致的探视权方案,或者自身对探视权的需求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委托专业的律师在诉讼时向法院提出专业明确的请求,更有利于促成法院的判决;


5.如果在谈判协商的时候受到了阻碍,尽可能收集一切对对方不利的相关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等,为日后提起诉讼做证据的准备;


6.判决过后探视权屡次受阻,可以多了解对方和子女的相关生活情况,掌握证据必要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离婚是夫妻双方两个人的事情,为了更好地保护孩子,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抚养权归属和探视权的相关问题应该平等协商,从孩子出发,切莫为了逞一时之快将孩子带入离婚的战场,剥夺孩子获得父爱或者母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