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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给付彩礼三反悔,结婚不成彩礼可否主张返还?

在经办过的大大小小婚姻纠纷案件中,有关于彩礼的纠纷各式各样,高价彩礼的新闻层出不穷。日前,彩礼问题甚至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有的代表表示部分地区彩礼过高,子女婚结了,父母却负债累累,主张将彩礼纳入《婚姻法》中,让法律来定极限。

 

彩礼问题日益突出,同样也是婚姻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文章就个案子谈一下有关彩礼的认定和一些关于彩礼的看法。

 

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两人原本系同事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后,双方认为各方面都比较合适,计划在2017年年底举行婚礼。在婚礼前夕,双方家长针对彩礼问题进行商讨,初步确定由原告给付被告88万元作为彩礼,被告家准备红木家私一套、电冰箱一台、60寸液晶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作为嫁妆。临近婚期,被告将准备好的嫁妆一次性送到原告家,但是原告家对被告称因婚房装修花费了不少钱,彩礼欲降至58万元,被告表示理解接受。

 

过了数日,原告将彩礼给付给被告,被告发现原定的88万元彩礼数额一降再降,最后只有38万元。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诚意,一而再再而三对商量好的彩礼反悔,后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了矛盾纠纷,经过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感情破裂,遂分手。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婚房装修花费共计5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彩礼的认定和是否返还上。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被认定为是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的给付行为。

 

在认定彩礼之前,首先得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婚前一方给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可以认定为彩礼,如果没有则法院在处理上不予认定。同时,还要考虑一方当事人在给付财物时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贵重财物,则可以认定为彩礼。

 

在双方进行婚礼准备期间并非所有给付的贵重财物都是彩礼,需要严格的考虑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的礼物、红包等,应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不支持返还的主张。

 

律师看法

 

在法律上“彩礼”一词并不是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在地大物博的中国,彩礼是某些地区具有悠久历史长期流传下来的独特的婚姻风俗习惯。在日渐突出的彩礼问题上,婚前索要或者自愿给付彩礼而产生的纠纷比比皆是。如今“彩礼”在法律关系上比较特殊,原来是基于男女之间的感情基础,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后来彩礼纠纷日益增多,彩礼问题开始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为解决突出的实际问题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对此类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彩礼给付大多是男女双方之间进行的一种给付行为,没有相关的证据保留,在纠纷发生的时候,举证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因此为防止日后举证困难的情况,应在当时保留相关凭证。

 

从情感角度来看,是否选择彩礼是一个要面包还是要爱情的问题,但基本上每个人都会选择爱情也要,面包也要。

 

不少当事人认为彩礼的价值并非在于金钱本身的价值,而是一个男人是否愿意为你而付出,同时也是女方家长向男方要的一个保障。无论是男方也好,女方也好,每个子女都是家里的心头肉,索要过多对方无法承受心生芥蒂,得到太少女方又心有不甘。

 

只是,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彩礼并不能保证日后的爱情,也不能抵消感情出现变化时所做过的付出。在婚前商讨彩礼的时候,应相互尊重,为对方考虑,尽量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既不会因为彩礼问题影响感情,也符合公平原则。夫妻双方缔结婚姻的真谛在于相互尊重和纯洁的爱情,与其为了防止日后婚姻发生变故而要求高价彩礼,倒不如用相爱平等的心去经营婚姻,不要在婚姻的开始就一心盼望着结束,保持理智的同时,切莫过分扩大私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