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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以案说法——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生活中,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存在不少的孩子是在父母双方未依法确定婚姻关系或者婚外行为所生育的;对于这类孩子,我们称之为非婚生子女。那么,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又是何如确定的呢?


在梁聪律师团队的丰富办案经历中,就代理过不少这样的案件;接下来,让笔者为大家介绍其中一个案例,一起来揭开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是如何确定的神秘面纱。


男女双方是通过工作认识的,相识后,对彼此好感不断,后发生男女关系。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生下一个男孩。双方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且女方由于怀孕后辞去工作,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但年幼的儿子花销极大,男方不曾给过任何的抚养费,女方的生活日渐惨淡。于是,女方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请求男方承担抚养费。


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我团队介入案件以后,对案情进行全方面地了解,得知我方当事人的意愿是:一方面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面是争取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我们一方面着手准备争取抚养权和抚养费相应的论述文书,另一方面就争取抚养权和抚养费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材料的准备。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孩子未满2周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离婚时随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着母方生活。


因此,本案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很大的争议,本案的精彩之处在于子女的抚养费的确定。


得出案件的焦点后,我团队就争取子女的抚养费进行相应的证据(来源于前期指导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举证,同时,准备好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论述文书,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争取更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奠定基石。


最后,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并且法院根据我团队提供的证据(女方抚养孩子的支出明细等)和男方的收入进行了综合评价后,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另外,男方需一次性向女方支付双方非婚生子女自出生到起诉时的抚养费。


回顾整个案例,关于非婚生子,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接下来,就让笔者和大家一起探讨。


毫无疑问,根据生活常理,大家应该都能够判断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需要对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事实上,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们不难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般来说,也就是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独立生活。


那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不难可以总结出,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主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进行确定。


如果需要争取到所期待的抚养费数额,则是需要对所期待的数额进行举证,将数额的确定依据提供给法院,好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举个例子,如在本案中,假设我团队不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举证,法院一般则是会根据一般的标准进行确定数额;但是,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支出实际上也大于一般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自己为孩子的实际支出进行举证,提供给法院参考来确定对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数额。


这种策略所得到的是,法院会考虑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去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去确定抚养费数额;同时,这笔抚养费也可以更有利于去支撑子女的生活,以及减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其实,在另外一个层面来说,这也是对事实的一种公平公正。


写在最后,笔者始终认为,事在人为,对于离婚案件的诉讼也是这样,如果想争取到什么,就需要去做好相应准备。正如中国国防大学教授胡思远所说:像100年不打仗那样进行建设,像明天就打仗那样进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