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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有?

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大家的思想观念日益开放,恋爱同居或者试婚同居的现象也就日益普遍。但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会相对更轻松地解除同居关系,但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非婚同居不同于合法婚姻,但同居生活的状态与合法婚姻的生活状态有很大的相似性,但针对同居关系的种种问题,目前立法规定尚未有非常明确和完善的规定。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同居生活期间的所得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处理这三大问题,由团队林婉华律师根据其在婚姻家事领域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除了以上具体规定,笔者也认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例如2周岁以内的一般由母亲抚养,2周岁-8周岁的主要对比双方条件优劣,8周岁以上的可听取小孩的意见。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一)处理原则

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二)目前司法实践常见处理观点

1.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或收益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存在共有关系;

2.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生产的基础下而创造所得的财产、负担的开支或承担的债务,都应由双方共同享有或负担;

3.同居生活期间,原则上个人创造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另一方若对财产所得有金钱、时间、智力等贡献的,该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团队林律师比较赞同此种观点。

(三)实战律师说法

1.同居期间双方财产不处于复杂混同状态下的,因共同生活而涉及的支出或收入,双方之间是相对平等或者AA制的,则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收入,一般为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处于混同状态的,不分你我,或者有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的一般共有财产区别于夫妻共有财产,共有人之间不具有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某种特殊共同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份额分割方式,比如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份额,如无法确定出资额的,则按等额享有分割。所以建议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建议要保留好自己相关出资份额,或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各自所占房产份额。

延伸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同居期间,一方出资买房,另一方无出资,但登记在两人名下,该房产如何分割?

按照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只有一方出资的购房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但是,在处理份额分割时,是否就是平均分割呢?常理而言,一方出于结婚目的才会赠与一方房产份额,但结婚目的落空时,如若还是平均分割,则会对出资方不公平。目前有部分法院会参考如下因素做分割:

1.如果双方有协议的,首先按协议处理;

2.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的,在房产的具体分割上,主要是依据各自出资额来决定各自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双方各自份额,一方取得所有权后给另一方补偿金额,至于补偿金额的多少,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可能有所偏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四)先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财产所得财产如何认定

先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主要是指试婚同居后领取结婚证或者部分农村地区以风俗或摆酒确认所谓的夫妻关系后同居,继而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而这两种情况,同居期间双方基本是以夫妻身份相待和对外生活,实质与合法的夫妻关系生活并无二样,因此夫妻间的财产状态更多会发生混同以及处于共用共享共担的状态。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补办结婚登记后的财产认定仍然是观点不一。笔者较为赞同的观点如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向前追溯到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双方自愿;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情形)的时点,时点之后的同居共同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点之前的财产按照同居期间财产归属进行分割转化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构成补办结婚登记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摘自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第三部分家庭关系专题一)

三、同居期间的债权与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涉及的债权和债务,处理基本原则以该项债权或债务是否基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付出、共同投资的基础形成,若债权或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付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双方对该债权享有共同利益,或对该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除非第三人明确知道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