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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离婚?

对于一般人来说,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但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只能是诉讼离婚。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然是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包括这些人:植物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上述的自然人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根据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我们可以看出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的;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协议离婚方式是被斩断的,其要是想离婚只能是通过诉讼来处理。


在梁聪律师团队丰富的婚姻家事办案经历中,就有过如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今天,就让笔者在此跟大家分享一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也是会遭受到其配偶的侵害的,如:配偶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其不理不顾等。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只有法定监护人才能代理其进行诉讼。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中,其配偶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又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显然,根据上述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就会陷入死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中,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需要先按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后,才能提前离婚诉讼,也就是说该特别程序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变更监护关系后,法院是应予受理的,而不是可以受理。


另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我们可知监护顺序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会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这三种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故,法院一般会判令在离婚时,其配偶应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一定价值的财产等帮助,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的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


在程序上,无民事行为能人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也是需要通过特别程序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这一点是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是一样的。对于该鉴定,是由有符合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定来确认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


对于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总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且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经过特别程序确定民事行为能力。


写在最后,笔者始终认为,无论是婚姻还是生活,都需要且行且珍惜,在这一路上会有挫折困难,也会有鸟语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