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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严丽亚:分手后面对另一方的骚扰,如何“体面”救济?

最近笔者办理的一起非诉谈判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处于恋爱期时,互有资金往来,但分手近半年后,男方通过信息、电话等方式向女方及女方家人索要恋爱期间的转款,该行为对女方造成极大的困扰,现针对女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一、女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警处理,主张对男方作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依此法条,女方可提供男方辱骂、威胁、恐吓的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男方予以行政处罚。

如公安机关受理,一方面可制约男方的侵害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男方继续实施该侵害行为,女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亦可作为证相关据使用。

二、以男方侵犯其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1.针对男方辱骂、威胁女方及其家人的行为,女方可主张男方侵犯其名誉权。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侵权结果须是造成社会对女方的评价降低,本案中因男方目前并未向不特定的其他对象散布涉及侮辱女方的言论,侵害行为、侵害结果仅体现在与女方的沟通记录中,故在“女方的人格尊严是否受到贬损”、“名誉权是否受到伤害”等问题的认定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女方可以以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除列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益”之外,还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也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此,在主张名誉侵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案例认定“其他人格利益”可以涵括对生活的精神安宁权(案例(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9号)。也就是说,女方不仅需收集男方辱骂、威胁、恐吓其本人的信息记录、电话录音,以及男方向他人散布的涉及女方的言论,还需收集因男方的行为导致自己精神损害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恋爱关系期间的纠纷不同于离婚纠纷,相对来说,前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在实际中涉及的财产流转金额较少,也是因为这个特点,导致在不能体面分手时,一方或者双方“求助无门”。笔者建议在面临此类纠纷时,无论是哪一方都应积极求助专业律师,一方面可避免私自维权反沦为骚扰,另一方面也可“求助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