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财产纠纷 >



离婚时约定自己“净身出户”,就不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吗?

      《三十而已》中许幻山和顾佳最终选择离婚,让“净身出户”一词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层面上是否有“净身出户”说法呢?假设夫妻双方约定“净身出户”,是否也以为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免责呢?


图片111


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下

 

       2017年6月,吴某因从事个体经营向银行借贷10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子在申请单上的“主要亲属”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款项进行担保。

 

       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及时偿还银行货款,导致楚某19年10月全额向银行代偿了该笔货款。事后,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吴某及其妻子张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2人共同偿还该笔欠款。

 

       但令人意向不到的是,张某却以其与吴某19年2月离婚,离婚氏双方协议约定所欠债务由吴某一力承担,自己已经净身出户,拒绝偿还。


文章图片1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楚某承担了保证责任,便享有了向债务人即吴某追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吴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对吴某借款10万元用于个体生意的资金周转进行了签字确认,该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张某虽已于2019年2月与吴某离婚,且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其本人净身出户,但其仍应对楚某的代偿款与吴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婚姻图片3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江苏高院、洪泽法院、婚姻法之家,在此致谢!


本文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