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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团队谭爱心原创:以案释法:“中止探望知多少”

近期,笔者经办的一个案件,成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对方因探视前来当事人处闹事,闹得不可开交,闹到妇联,闹到警察局,对方不惜一切、不顾后果前来闹事,坚决不让孩子跟着我方当事人回家,面对如此的“无赖”行为,实在宁人气愤,那么又应当如何应对呢?


笔者认为,可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


接下来,笔者以他案(并非该当事人案件,案例来源网络)来跟大家分享关于“中止探望”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关于王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于每周六上午8时30分至赵某处接出王小某探视,于同日下午7时30分送王小某至赵某处。赵某有协助的义务。2022年4月2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向赵某发送执行通知后,赵某一通声泪俱下的电话引起了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法官,我不是不给王某探视孩子,只是我再也不能承担孩子连续数月音讯全无的后果了,如果孩子被他接走,我恐怕只能再次踏上漫长的寻找孩子之路。我申请法院中止王某探视孩子,直到确保他能准时把孩子交还到我的手上!”


案件承办人经查询关联案件并深入调查后得知,案涉判决生效后,赵某曾将孩子交予王某探视,但王某将孩子扣留、藏匿,拒不依约准时将王小某交还赵某,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法院帮其找回孩子。先后采取了罚款、拘留、公安临控、移送公安侦查拒执罪线索等措施,并前往王某父母家中释法说理、反复规劝,王某才不得已将孩子交还给赵某。


法院认为:于上述情况,王某探视明显不利于其子女的身心健康,故赵某提出王某中止探望王小某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后法院发出了中止探望的执行裁定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本文案例,王某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其子女的身心健康,该案得以中止探望。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中止探视权


浅浅总结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 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 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 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 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 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 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 探望权人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9. 探望权人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10.子女明确拒绝探望权人探视的;


11.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总的原则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


如何申请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向法院递交材料进行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处理。


中止探望有期限的吗


有的,具体视情况而定。


       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