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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协议一旦经过公证,就再无后顾之忧?

众所周知,离婚的方式除了诉讼以外,还有自愿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若离婚双方进行协议离婚就避免不了要签订有关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等协议书。

 

很多客户等到诉讼的前夕,才会拿已经写好的保证书、财产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过来咨询相关条款效力的问题,而不是在准备草拟协议的时候过来委托专门做离婚案件的律师代写。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当事人自己草拟的或者是委托了不是专门做离婚纠纷的律师代写的协议书在诉讼中出现效力瑕疵甚至是无效的情况,因此常常导致他们在后面的诉讼中要付出非常惨重的代价。

 

协议书的方向重要,但是某些细节的表达也同样的重要,每个人的案情不一样,约定就不一样,有时候甚至就是表达上的一词之差就造成了诉讼上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

 

一个普通人,甚至是一个缺乏大量办理离婚案件的实务经验的律师,又怎么可能知道哪些约定将可能成为日后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以及应该如何尽可能地防范相关争议的焦点呢?

 

很多人,对保证书、财产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的公证有很多的期待和神化——当中既包括很多的律师,也包括很多被各种误导的普通当事人。

 

因此我们在日常接受咨询或者委托的过程中,常常看到很多当事人非常在意公证这个形式,而忽略协议内容本身潜在的风险。

 

但是,公证,它所能起到的作用,或者说它所能证明的对象只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够保证协议的条款是否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例如,男女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A先生愿意每个月向B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五万元人民币整”,那公证对这份协议的作用,只是证明了a先生曾经有过这样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代表了这样的约定在日后的诉讼纠纷中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其实,一份约定专业的协议书,根本不需要作任何的公证,就大概率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相反,即便有一份经过各种公证的协议,如果它所约定的内容或者条款漏洞百出或者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未来的诉讼中也很有可能被推翻。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协议的约定是否专业和有效,往往比公证本身来得重要,背后也需要代理律师拥有大量离婚诉讼的实战经验,只是很多人本末倒置,更注重形式而不是内容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