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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所谓净身出户只是一次智商为零的自我安慰?

在梁聪律师团队接触过的大量离婚案例中,出轨、家暴而导致离婚的概率随着时代的发展不仅没有缓和反而一直在攀升。出轨、家暴这两项原罪仿佛升级成了婚姻的常态,正如不管是委托还是咨询,常常有当事人拿着自己要求对方签订或者是对方自愿签订的“净身出户”保证书、保证条款来询问是否有效。

 

实际上,面对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时,受到伤害的一方都难以接受,特别是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受到了背叛后,往往因为失望、崩溃、难受等心情而导致智商下降甚至为负数。过错方若是因为内疚的心情而真诚愿意签订相关“净身出户”以补偿对方的协议还好,若是仍然死不悔改甚至变本加厉,此时受害的一方若不详细了解有关“净身出户”的陷阱,最后难免会演变到更加难以接受的境地。

 

所谓的“净身出户”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笼统来说,“净身出户”指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以维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忠诚义务的相关协议。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忠诚义务,则过错方在经济上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者部分、全部放弃财产。

 

在遇到过的出轨、家暴案件中,这种“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几乎成为了标准配置,其实不难理解,婚姻破裂一旦破裂,能抓住的就只有实质的物质了。

 

但多人选择的也未必是好的,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净身出户”的明文规定,也并没有关于“净身出户”这类保证书、协议书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具有较多的争议。

 

不少实施了出轨、家暴的过错方在被发现后都因为感到羞愧内疚但又不希望婚姻就此破裂,就会为了缓和受伤害一方的情绪和保住家庭而去签订“净身出户”的条款。从本质上来看,这一条款签订时,过错方是从挽救婚姻的目的而出发的,而受害一方让过错方借着维护婚姻的目的去签订“净身出户”的保证,实际上有以婚姻、家庭和财产作为附加条件去要求对方的意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其中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受伤害的一方以维护婚姻家庭作为附加条件要求对方放弃财产签订“净身出户”的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限制对方离婚自由的表现,然而在实践中,“净身出户”的保证只要稍微有所偏差就很难被认定和支持。

 

那么我国婚姻法中就没有任何关于“净身出户”的痕迹了吗?其实也不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其中不分就意味着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过错方将有可能分不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与“净身出户”有几分相似,但四十七条并未包括家暴、出轨等情形。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能被认可的“净身出户”其实很少,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而不仅仅是一板一眼的法条。因此想要真正取得“净身出户”的效果,就得巧妙的避开实践中的雷区

 

以下是在长期处理离婚纠纷中总结出来的符合司法实践的可能导致“净身出户”保证无效的情况

 

1.仅在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很难被法院认可,例如整篇协议中只写了:“如果我再犯错、家暴、出轨等,我愿意净身出户。”这种没有实质性内容只冲着“净身出户”这四个字去约定的协议,在实践中几乎不会被认可;

 

2.以“净身出户”为条件所签订的忠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的内容的生效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对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签订了“净身出户”相关协议后如果没有适当处理进行协议离婚,而关系恶化闹上法院,则会因为诉讼而导致之前所签订的“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失效;

 

3.“净身出户”的协议中包含着不合理、不合法和主观意愿比较强甚至违背道德的约定,例如:“如果出轨、家暴,一方就放弃分割所有财产,并支付赔偿金200万”、“结婚后不得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联系”等约定,巨额赔偿有可能导致对方陷入生活困境之中,不得与异性保持长期联系有限制对方正常交友的意味,像这种约定都是不合理且带有强烈主观意愿的;

 

4.“净身出户”协议的内容不公正,利益失衡且显失公平也会导致无效,如果签订的协议仅仅约束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只字未提,显然在协议中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违背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平等的原则,也很难得到认可;

 

5.签订”净身出户“的协议是因为维护家庭和婚姻和睦,而不是对财产分割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协议大多涉及的内容都是“净身出户”的原因,例如婚姻关系不稳定、背叛、家庭暴力等,对方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本质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婚姻关系和睦而签订,对自己的财产分割并非真实意愿;

 

6.“净身出户”协议是在被胁迫或者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例如在签订时一方表示不签就不同意离婚,不签就不让见孩子等威胁、强迫的态度去逼迫对方签订“净身出户”的协议,实际上这种协议一开始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以不正当的手段签订的,自然也不会被认可;

 

7.所签订“净身出户”协议的处罚力度与过错没有相适应,如果一方只是因为沉迷游戏与对方缺少沟通或者因为经常与朋友在外玩乐而忽视家庭等小过错而被要求签订再犯错就“净身出户”的协议,显然是小题大做,惩罚力度与过错不相适应,实践中也很难被支持和认可。

 

协议书、保证书这种文书不同于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就发生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且不能反悔。签订“净身出户”的相关协议,为了避免没被认可而导致无效的情况出现,一定要慎重且细致。

 

很多事情失之毫厘便差之千里,要想达到“净身出户”的目的,学会以下小技巧再加上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就能最大限度防止后顾之忧的出现。

 

1.涉及“净身出户”的内容不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去签订,尽量以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签订,这样保证对方在内疚和羞愧情绪下更容易协商一致去签订确认“净身出户”内容的效力,已经签订便立即生效,同时也保证对方是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的;

 

2.签订“净身出户”的协议书,可以相对弱化过错内容,只要写明基本过错事实和所掌握的证据,达到避免日后过错方后悔协议内容得不到事实和证据支持的效果即可。协议中应将重点放在财产分割上,对于财产分割的细节一定要表述清楚,如何分割,分割什么财产等,协议一定要着重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协议中写明过错的事实经过过错方签名后也能成为日后诉讼的有力证据;

 

3.要能够被认可的“净身出户”的协议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对方处于内疚情绪下,最好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礼,让对方在内疚情绪下去签订,这样保证了自愿原则也保证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切莫采取胁迫这样的非正常手段;

 

4.协议书内尽量不要提及“净身出户”,协议书名字也尽量不要涉及“忠诚协议”、“保证书”等名称;

 

5.最后的兜底建议,签订“净身出户”的协议书,如果要在实践中被认可和支持,要注意表述,细节,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正如出轨、家暴等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净身出户”等协议也逐渐成为了处理这类纠纷的主流。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婚姻纠纷涉及了情感,有着不可控的主观因素,对于是否认定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净身出户”协议签订和处理的风险并不低。

 

处理过上百件有关“净身出户”协议的案件和接触过无数位法官对于”净身出户“等协议书的认定意见,自然知道这之中的坑有多少,可左可右的空间有多大。

 

实践出真知,文章以上所提及的仅仅只是正常情况下对于”净身出户“的正常处理,但实践中无常才是日常,不同的家庭有不同情况,正如不同领域的律师对案件的理解也不同。由此可见越是可控性低的事情,越需要降低风险,“净身出户”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程度本来就低,争议也大,一些细节问题和实践中的操作反而更需要专业且有经验的律师去做,才能避免后顾之忧,为的也是最大可能地提高协议的可操作性和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