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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无固定收入一方如何应对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梁聪律师团队长期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关于抚养费纠纷的经验,在实践中,抚养费认定和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的两大头号问题,处理好了相安无事再无后顾之忧,处理不好拖泥带水影响日后生活后患无穷。许多当事人由于之前没有委托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而导致后续因为抚养费而引发的纠纷纠缠不休。


 

抚养费的约定并非一方争取多少就能够获得多少,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进行抚养费判决前除了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还需要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生活状况、经济水平和工作性质等因素,由于每个人的个人情况都不同,在如今的经济大背景下,创造财富的方式和收入情况也变得复杂,有的人无固定收入但是经济条件优越、有的人有固定收入但是背后支撑着年老多病的父母导致经济状况入不敷出,因此,涉及抚养费的问题咨询度一直居高不下。


 

文章就一下案例分析,有关无固定收入一方将会面临的有关抚养费的问题,只需花5分钟的阅读时间,无论是主张抚养费的一方还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都可以从中了解到想要了解的答案。

 

主要案情

 

原告,蔡某,女;被告,蒋某,男,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蒋某某。结婚初期,夫妻两人感情尚好,从2013年两人儿子诞生以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随后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7年初,原告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向法院主张儿子蒋某某的抚养权,要求法院针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判决确定。


 

原告蔡某称,因为婚后争吵越来越多且越发激烈,双方从2014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蒋某某由自己抚养,被告蒋某只是偶尔进行探视,且并未支付任何抚养费。


 

原告认为蒋某在分居期间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夫妻双方仍旧会因为琐事争吵,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与被告蒋某离婚;2.判决婚生子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判决被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为每周六、周日进行探视,被告可以将蒋某某接到住处,且于每周日晚8点前由被告蒋某将蒋某某送回原告住处。


 

被告称,同意离婚。但由于自己于2016年初已经失业,一直未找到工作,家中有年事已高的父母,赡养父母需要大量精力和支出,因此同意婚生子蒋某某由原告抚养,对探视权亦没有异议,但是由于自己已经失业一年,一直没有找到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再加上高龄的父母体弱多病,赡养父母的支出已经使其感到吃力,要求抚养费将至每月500元。


 

从本案来看,双方对是否离婚、抚养权归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蒋某失业一年无固定收入,且一人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生活困难,对抚养费的给付可能会加重其生活负担。那么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是否一定要进行抚养费的支付?能否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呢?如果不能那么无固定收入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义务,是基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人身关系所产生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这种关系,因此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也不会因此终止。


 

这就说明了离婚后,即使一方没有抚养权,也不代表没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该就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实现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的物质条件。


 

生活困难并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支付抚养费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均因为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为由向法院申请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就会导致未成年子女陷入无人抚养的困境,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谈及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稍微了解过的人都非常熟悉20%—30%这一比例,这一比例是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是以上《意见》中的第七条关于抚养费比例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方便法院裁判相关抚养费案件时的建议性规定,并非强制性执行的裁判规则。法院在进行抚养费数额的判决时,不仅仅需要考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还要充分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家庭和经济状况,不能根据规定强制性要求无力支付抚养费一方支付超出其承受范围的抚养费,也不应因为支付抚养费而导致一方生活陷入困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的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付出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最后,法院结合相关规则,考虑到被告人蒋某的经济水平和婚生子蒋某某即将上小学需要学杂费等支出的各种因素,判决被告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日后如果婚生子蒋某某的实际需要增加,蒋某的经济状况好转,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以适应实际需求。



关于本案,还有可能延伸出一些问题,原告称与被告蒋某2014年开始分居,期间蒋某一直未支付蒋某某的抚养费,那么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可以请求支付吗?


 

根据相关的裁判规则和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分居的除外。因此,只要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夫妻确实已经长期分居,婚生子女一直跟随其中一方进行生活,可向法院申请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

 

能够证明已经分居的相关证据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

 

3. 双方往来沟通的书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 人证,双方的亲朋好友或者邻居,不过单独的人证的可信度较低,需要以其他证据进行辅佐。


 

如果被告蒋某已无任何经济收入和存款,甚至下落不明,如何实现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九条相关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由于被告蒋某长期失业,无固定收入,原告蔡某担心蒋某无法长期定时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申请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院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首先以按月或定期支付抚养费为原则,若申请一次性给付,必须进行慎重的审查。


 

一般只有以下特殊情况才会允许一次性给付。

 

1. 出国、出境人员;

 

2. 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3. 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4.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在实践中需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兼顾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生活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如果一方经济水平连当地生活水平都达不到,超出了对方承受能力的抚养费数额显然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律师建议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抚养费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针对抚养费问题都应该事先平等协商,更容易确定大家都能接受的抚养费数额,减少后续因为抚养费问题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