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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彩礼、婚约性质的赠与、恋爱期间的赠与,傻傻分不清?

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的时代,真爱再也不是什么难得一见的事情,闪婚闪离也不再新鲜,高离婚率低结婚率的今天,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真理。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么恋爱是否就是爱情的天堂呢?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的梁聪律师团队,见过很多热恋时期的当事人,相互赠与小礼物、小红包,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开始赠与大额的动产、不动产,结婚前根据当地婚俗给付彩礼,仿佛一个个环节般顺利进行着,但是人的感情总是复杂的,一旦没有了,这些牵扯到利益的环节就变成了难以释怀的倒刺。

 

梁聪律师团队接到过很多关于恋爱期间赠与和彩礼是否能够返还的咨询和委托,大多数的当事人对什么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什么是婚约性质的赠与,什么是彩礼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


要解答这些概念,首先先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感受一下。


2014年7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在一家单位工作期间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2月谈婚论嫁。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7日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处房屋,价款为817570元。为购买该房屋,原告向其父母借款277570元,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540000元。在购买该房屋时刘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刘某应张某要求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上均添加了张某的姓名,但张某实际上没有出资,登记簿上记载张某占有该房屋50%的份额。2016年6月刘某要求张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但张某未能筹齐装修款项,刘某因此恼火提出分手,张某表示同意。


原告刘某称,其购买房屋并愿意赠与50%的份额给张某是因为希望与张某结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赠与合同是以结婚登记作为条件形成的,后两人既然已经分手,作为赠与条件的结婚登记条件未成,张某应该返还财产,故以条件未成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刘某已将该房屋50%的份额赠与,张某也已经接受并作为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已进行了登记,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而赠与合同一开始就没有约定被告张某应承担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要求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将涉案房屋50%份额赠与被告,被告张某接受赠与,双方间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刘某赠与被告张某涉案房屋50%份额时,双方处于恋爱关系,而双方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故该赠与合同应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被告张某接受赠与后应履行与原告刘某结婚登记的义务,现双方已分手,被告张某不再履行赠与合同所负义务,因此原告刘某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以上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两人属于恋爱关系,且都处于适婚年龄。客观事实上,原告刘某购买房屋的时间段是处于与刘某谈婚论嫁的时候,所以购买房屋后应被告张某的要求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上加上了张某的名字并写明张某占有房屋50%的赠与,张某未曾出资,因此满足了赠与中无偿、双方达成合意、权利转移等条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而主观上,原告刘某表示,自己购买房屋并且愿意赠与被告张某50%的份额是希望与张某结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结合主客观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处于适婚年龄,且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发展到了适当的谈婚论嫁阶段,而原告刘某也在与被告张某谈婚论嫁的时期购买了房产并无偿赠与50%的份额给张某,且购买房产这种大额的支出,明显超过了恋爱期间相互赠与小礼物的份额,可以判断出是为了结婚而做准备,原告主观上也具有与被告缔结婚姻的主观愿望和动机,因此可以判断出该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则视为赠与条件不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


相信看到这里,很多当事人仍然对恋爱期间的赠与、婚约性质的赠与和彩礼之间的区别一头雾水,傻傻分不清楚。


以上的案例的赠与虽然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并不能就认为是彩礼。司法实践中,对彩礼有着非常明确的界定。


1.  首先参考时间条件。彩礼的给付一般为双方已经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且经过了婚约这一促成条件,处于较为靠近结婚的那一段时间,双方已经见过家长,进入了结婚的实质准备阶段;


2.  参考目的性。彩礼的给付,既有口头的,也有经过书面确定的,指向的目的都是建立婚姻关系,若没有缔结婚姻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讨一方欢心或者是无目的的赠与,即使满足时间条件也不能被认为是彩礼;


3.  参考习俗性。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是基于社会中的实际情况而采用的,具有十分强烈的风俗习惯内涵,是基于部分地区所有的婚俗习惯而形成的,因此考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必须参考当地是否有此风俗习惯,如果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不能扩大彩礼认定的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已经明确了彩礼可以予以返还的情形,因此认定彩礼的条件一定要严格参考以上三点,且需要同时满足,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金额,财物的形式去做出最终的判断。


彩礼与婚约性质的赠与有何区别呢?


婚约性质的赠与是恋爱时期带着希望双方能够建立婚姻关系的较大金额的附条件赠与。


1.  婚约性质的赠与发生的时间较彩礼发生的时间更早,婚约性质的赠与是处于恋爱期间,谈婚论嫁的前期为了促成婚约而进行的金额较大的赠与,可以是实物财产,也可以是金钱形式,而彩礼是婚约已经促成,进入了缔结婚姻的准备阶段发生的赠与行为;


2.  不考虑当地是否有彩礼的风俗。婚约性质的赠与,任何地区都有可能发生,仅仅是因为希望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而彩礼更多是因为遵循当地的婚俗,倾向于硬性要求的给付行为;


由于婚约性质的赠与是为了双方能够建立婚姻关系的附条件的赠与,若最后双方当事人分手,赠与人就可以以条件未成就撤销赠与合同,而彩礼是否能够返还,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等情形去判断。


相比起前面两种性质的赠与,恋爱期间的赠与就较为容易判断了。一般恋爱期间的赠与都具有相互的性质,且涉及金额较小,类似于礼尚往来的关系,目的只是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增进情侣之间的感情。也由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都是相互性的,只要涉及金额没有明显的不合理,没有违反公平原则,赠与的财产发生了权利的转移后一般都不能够主张返还。


总的来说,要区分恋爱期间的赠与、婚约性质的赠与以及彩礼,一看金额,二看目的,三则看风俗习惯,把握这三点区分方法,自然能够弄清楚三者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