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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如何处理?

张先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一次商务旅行中邂逅了年轻漂亮的程女士,俩人很快坠入爱河。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先生与程女士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女儿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程女士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

张先生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先生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女儿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女儿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

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先生和程女士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程女士觉得张先生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先生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另外,妻子挥霍无度的生活作风也让张先生越来越看不惯了。最终,两人决定分道扬镳,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应当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程女士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故应当进行分割。

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最终就保险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先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先生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以下具体问题:

一、本案中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在我国已经在法律上得到明确,但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的财产性质却并未得到明确。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共同财产,保险合同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夫妻购买该类保险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具体操作上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三、指定夫妻之外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夫妻财产分割的本质是对既有利益和明确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人身意外险的利益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的保险事故为前提条件的,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就极具不确定性,导致该保险利益的形成也极具不确定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举个极端的例子,被保险人一辈子都未发生过保险事故,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的利益就会是零。若被保险人发生了相应的保险事故,则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就会因此获得保险合同对应的财产利益,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受益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区别处理。简单而言,若受益人为夫妻一方,该财产利益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遗产进行处理;若受益人为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则保险利益归属于当事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商业保险品类繁多、功能纷杂,一般人难以理解一份保险合同中动辄几百上千条的合同条款,在高离婚率的推波助澜下,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纠纷越来越多。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现行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有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而且保险纠纷一般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进行离婚诉讼,并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