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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民法典》之新旧婚姻法对比(上)

  民法是最贴近每一位公民日常生活的法律,但是在过去数十年里我国一直未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我们日常所说的民法,其实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的总称。

  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预示着中国民法典立法的进程终于接近尾声。一时间,在2020年的新旧交替之际,民法典即将正式发布的消息引发了无数人的关注。

  其中《民法典(草案)》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民法典》自何时起施行,施行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同时废止,该规定被无数网友们称为灭霸条款,也由此看出《民法典(草案)》的正式发布和施行将会对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带来很大变化,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梁聪律师团队整理了《民法典(草案)》与目前正在施行的《婚姻法》的变化之处,帮助每一位当事人更直观地体会到《婚姻法》的变化。

  1. 取消了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自1982年被定为基本国策以来,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速度,维持了社会的稳定进步,但是长期施行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因此2016年为了改善人口老龄化,我国开始推行二胎政策,而《民法典》则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二胎政策正式划入法律规定中,这预示着日后国人生育不再受到限制,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同时还体现了立法者对人口管控的基本态度。

  2. 语言更加严谨。《民法典》第1041条中,将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中的儿童、老人修改成“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第1046条则将现行《婚姻法》第5条中:“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表述改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以及《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中将现行《婚姻法》中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改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等,都体现出修改后的《民法典》表述更为规范和严谨,更倾向于现行法律规范用语的表达,用词上更贴近现行法律的要求,更为专业。

  3. 内容更为丰富。《民法典》中第1043条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内容,表明了立法者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将家庭关系和谐的期望写进法律中,不仅细化了婚姻家庭关系,也使得新的婚姻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更为贴近日常。

  4. 增加了近亲属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规定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明确下来,而在此之前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只存在于各大民法相关的教材中,并未正式编入法条之中,《民法典》将这一概念明确下来也是为了与刑法上近亲属的概念进行正式区分。

  5. 删去现行《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现行《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而《民法典》将这一规定删去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尊重婚姻自由。由于目前的医学水平并不能将任何疾病穷尽列出,因此现《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为了使得《民法典》更为严谨,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切实保护婚姻自由,则将《婚姻法》第七条的第二款相关规定删去。

  6. 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改为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形改为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修改前若婚前患病的一方将病情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即使表示能够接受也是不能够建立能够被法律允许的婚姻关系的,否则,这就相当于变相地剥夺了患病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将该情形改为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患病方的婚姻自由权利,又保障了身体健全一方的合法权益,日后身体健全一方表示后悔也能够到要求撤销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