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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民法典》之新旧婚姻法对比(下)

  新《民法典》在语言和内容上更加的严谨,内容细致到物业费的缴纳,几乎包罗社会民事活动的所有,更贴近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民法典》的编撰完成和推行亦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专业化。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结婚率持续走低的社会状态下,《民法典》对于《婚姻法》修改的部分更为引人关注,在草案出来以后,不少关于《民法典》中《婚姻法》修改相关内容的谣言支配着那些想离婚或犹豫是否走入婚姻的人的焦虑。

  《民法典》确实对目前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多内容的修改,删除计划生育、设立离婚冷静期、确立夫妻债务问题的相关指导等都是《民法典》中对目前《婚姻法》的大修改。整体来看,新的《婚姻法》的确是将离婚的门槛往上提升了一个大台阶,目的是在于调节和降低离婚率,维护婚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13.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民法典》第1077条为新增条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现行的《婚姻法》所没有的,目前的《婚姻法》只要双方夫妻对协议离婚达成合意处理好财产和抚养权问题后就可以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审查就可以领取离婚证。《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降低冲动离婚的几率,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但是弊端在于对于一些不怀好意不肯离婚人可以利用这一冷静期无限拖死对方,想要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对方的步步紧逼而无限退让,可能酿成更加严重的结果,同时限制了离婚自由,增加离婚的难度。笔者认为,立法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将控制的对象选择错了,控制离婚率,应该在普及理性的婚姻结合观念,而不是限制离婚,提高离婚的门槛。

  14. 抚养费相关规定的变化。将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中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其中的“必要”两字删去,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在实践中,我国计算抚养费的标准一直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的20%-30%的标准进行计算,而《民法典》将“必要”二字删去扩大了抚养费标准范围,对于抚养费争取的空间就更大了。

  15. 取消鼓励晚婚晚育。在结婚率持续走低的社会背景下,《民法典》草案将现行《婚姻法》中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删去,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结婚态度的变化,支持在法律规定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和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范围内自由选择。

  16.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态度转变。现行《婚姻法》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不予支持,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而《民法典》对这一表述作出了修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立法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态度转变,加大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只要发现另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侵害行为,就可以提出财产分割,在前期最大程度保护受侵害一方的利益。

  17. 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必须分居满一年才能准予离婚。这一条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也是除了离婚冷静期设立外经修改的《婚姻法》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也是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内容纳入立法。这就意味着,本来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没有新理由只需要经过六个月就可以重新起诉离婚,经修改后,要求第一次起诉失败后,双方必须经过一年的分居,经再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无疑是另一个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18. 新增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经过《民法典》修改后,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判决原则,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受到出轨、家暴等侵害的一方可以更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帮助自己,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上也获得了更多的优势,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再也不是难事。

  在离婚这场战争中,没有人能够全身而退,及时止损应该是一位成年人理智的选择,无论是依据现行的《婚姻法》还是经过《民法典》修改后的《婚姻法》,学会判断自己所处的婚姻关系的问题,作出选择,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学会咨询专业的律师,知己知彼,都是为自己及时止损所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