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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一方所借的花呗、借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令人头疼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婚后双方财产发生混同,借贷部分的用途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并不是每一次婚内的借贷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并不是婚前的借贷就一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今社会电子支付越来越发达,花呗、借呗、信用卡等小额借贷平台由于其借款简单、到账快、支付方便等优点,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的主流消费模式。日常支出较为琐碎,而这些小额借贷平台又能及时满足日常的支出,便不知不觉中引导了人们进行超前消费,一笔两笔不是问题,积累多了,当个人无法偿还时,这些贷款平台能否要求配偶另一方一起承担呢?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实务经验,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有以下类型:

1、夫妻之间用于日常生活需求的借款。包括日常日用品消耗支出、生活服务支出等;

2、超出日常生活支出范围,但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生产活动的债务;

3、婚前借款购买的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

5、夫或妻一方患病所需医疗费而负的债务;

6、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增值而进行的教育、培训所负债务;

7、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8、夫或妻一方借款后经对方追认的债务。

什么是个人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未经过对方追认的;

2、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或者未用于共同经营、生产活动的;

3、夫妻之间已经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4、一方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吸毒等行为所负债务。

通过以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分,可以对比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向作为区分标准的:

1、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追认或者签字都能够认定为双方是共同举债;

2、如果并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事后另一方也并未追认,那么债务的金额是否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围是第二大重要的区分依据;

3、负债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双方之间,例如日常生活支出、抚养子女、共同生产经营等;

4、债务是否在婚后由个人转化为共同。

综上,夫妻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花呗、借呗等欠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可按以下思路分析:

首先,考虑在超前消费支出时是否双方都知道或者默许;

其次,查询花呗、借呗的账单是用于什么地方。若账单显示借款用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或者共同经营,那么毫无疑问是应该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若账单显示用于个人所需支出或者单方面购买奢侈品等挥霍行为,那么另一方不应该为对方的自私行为进行买单,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而对于信用卡来说,超出夫妻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应该由银行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考虑到这笔债务的金额是否属于日常生活范围,而这个日常生活范围在法律中并无明确的界定,只能由法院根据据当地日常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家庭是否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以及家庭生活水准等来推定,因此法官在这上面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想要排除自身责任,笔者建议应当从举证夫妻双方并无举债的必要性的方向进行收集证据。

同时,目前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支出所借款项的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落实到了债权人的头上,因此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必须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就增加了债权人出借款项的风险,立法的目的在于要求债权人在出借款向时应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从侧面也可以看出,立法工作者加大了对毫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的保护,要达到能够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打破两道保险杠:一是证明夫妻双方确有举债的需要;二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支出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依照目前社会发展来看,很多家庭还是保持着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相处方式,很多妻子在家操持家务、事无巨细为老公打理好家庭,殊不知另一半已经悄悄有了二心,而这些善良的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丢了家庭还背了债务。团队每次接到这种类型的咨询和委托都为她们表示痛心,当然也不能够只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因此,我们建议:

1、“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并无不当,但是平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财物来源以及钱款去向,更好的是以操持内务的机会掌握家里的财政大权,将钱款的流转、支配由自己控制;

2、提供没有对对方债务表示追认的证据。知道对方负债的时候最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债务属于对方。一定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因为对方的哀求就替对方还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被认定为对对方债务的追认;

3、举证日常生活并无举债的必要。在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在认定上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从自己的角度着手,主动证明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所需,以证明借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并无必要。

夫妻共同生活首要是信任,但是不能够盲目信任,信任应该建立在坦诚的基础之上。作为夫或妻一方有权过问却不过问,也是对对方伤害自己行为的一种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