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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权属,但未变更登记,其效力如何?

案例: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案情介绍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抚养。唐某甲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2011年9月16日,唐某甲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唐某甲去世时,财富中心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万余元未偿还。现就该套房屋产生继承纠纷。

争议焦点:

1. 财富中心房屋的权属问题;

2. 该房屋应否作为唐某甲的遗产予以继承。

对此,我们来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1. 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首先,从内容上看,唐某甲与李某某虽感情确已破裂,但为照顾儿子的身心健康选择以分居形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其次,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离婚”,明确提出是“分居”、“离异不离家”;再者,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唐某甲与李某某基于意思自治(不以离婚为目的分割财产)订立契约,应被认定为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2. 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本案并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财富中心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虽然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结合唐某甲与李某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本案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协议中涉及的不动产,应尽可能完成变更登记,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未能及时变更,则需要注意及时形成占有、使用、管理的事实状态,并尽量避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