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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离婚后抚养方把孩子寄养在老家,另一方能否主张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2015年罗某与孔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女儿小孔。女儿小孔出生满岁前,由女方罗某携带在娘家四川居住,孩子满岁后,女方和孩子一起到广州男方家里居住。2017年8月罗某与孔某因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小孔由母亲罗某抚养,孔某每周享有2天的探视权,罗某需予以配合。双方离婚后,女儿小孔被母亲罗某送回四川老家,交由罗某的父母抚养照顾,而母亲罗某则继续留在广州打拼事业。孔某与其父母则一直还是居住在广州。

2020年3月,孔某以罗某已经超过2年没有亲自照顾女儿,把女儿送回老家给老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后罗某找到我们团队,表示她把孩子送回老家给父母照顾,也是出于生活无奈,但孩子也是她的最大希望和寄托,希望我们帮她保住抚养权。

案件争议点

经过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罗某将女儿寄养老家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孔某以“1.女儿寄养在老家,罗某没有亲身照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孩子成为留守儿童;2.孔某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孩子缺乏父亲正常的探望和陪伴;3.原被告都在广州工作生活,孩子却远在四川,原告孔某在广州有房子,有学位,原告可以直接抚养孩子,父母也愿意携带抚养,相较之下原告抚养条件更优”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给原告孔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对关于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进行了列举: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被告罗某把孩子送回老家给父母直接抚养照顾的行为,是否属于被告罗某不尽抚养义务或属于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其他正当理由?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团队律师另外通过检索类似的案例,希望从其他判例中研究法官对该类型案件的判决风向和裁判规则。

在检索其他判例的过程中,我们就找到了一个基本一模一样的广东高院案例,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直接送回老家抚养,但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每一级法院都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这个相似案例的背景为:刘某与伍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孩的抚养权归刘某所有。刘某离婚后在中山市工作生活,却将小孩送回湖南长沙老家上幼儿园,由其父母、姐姐代为抚养。伍某因此以刘某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小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这个案例里,广东高院认为,鉴于抚养方刘某离婚后仍在中山市工作、生活,却将小孩送回湖南省长沙市上幼儿园,由其父母及姐姐代为照顾,不仅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也妨碍了非抚养方伍某履行教育等义务。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存在需要将小孩交由他人代为抚养的情形,在伍某目前具备抚养能力及意愿,而刘某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小孩的情况下,应由伍某履行直接抚养、教育小孩义务,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在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中,广东高院引用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兜底条款“其他正当理由”。

看到这个判例的判决情况,我们还是很惊讶的,因为广东高院的判决会对其下级法院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意义,这样,我们所代理的案件的胜算会相对变小。

回到我们代理的本案中,罗某把女儿送回老家抚养,罗某无法亲身照顾是否属于“其他正当性理由需要变更”。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行为就是属于法定变更的情形,也就是存在争议的空间,有争议,则有机会,对于对方是机会,对于我们也是机会。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参考了上述案例的判决理由,团队林律师从法律规定、本案的背景事实、原告诉讼的动机、罗某的实际付出、孩子的现状等多角度出发制定答辩策略。

针对答辩策略,我们也就此准备了将近60组证据以此佐证和支撑。结合我们在家事领域专业的办案经验和庭审技巧,即使对方律师在当庭咄咄逼人,提出几个观点:孩子是没有父母陪伴的留守儿童、祖孙隔代教育滞后、抚养方罗某没有履行直接抚养义务、四川老家是三四线城市,教育生活就医条件比广州差等等,我们均能提供证据或事实一一反驳。

判决内容

最后,法院还是直接采取了我们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小孔虽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在四川,但被告与其父母均为孩子提供有利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孩子在被告父母的照料下已然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同时,被告也努力创造条件陪伴女儿,并不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且小孔尚且年幼,对生活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亦不适宜变更孩子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小孔目前的生活状态,小孔由母亲罗某继续抚养。



【以上为部分判决书内容】

两个案件情况基本一样,都是抚养方因各种原因考虑把孩子送回老家给父母抚养,但其中一个案件却是经历一审、二审、高院再审,都被法院认定为送回老家抚养不适宜,没有尽到直接抚养义务。但我们代理的这一个案件,我们就在一审的阶段直接帮我们当事人保住了抚养权,法院也直接采取我们的代理意见。

因此,离婚后把子女送由老家父母协助抚养,是不是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主要还是看代理律师的在家事案件的专业程度,如对家事案件的裁判规则领悟、对案件整体大方向的把握以及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的专业能力。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一审就好像建房子打地基,地基打稳打牢固了,后面都能经受得住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