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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另一半的性取向与我一致,我能要求离婚吗?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是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不久后两人便踏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张三排斥与李四的亲密身体接触,并以身体有恙为由拒绝与李四同房,李四给予张三很大程度上的理解,并积极配合张三治疗,从来没有因此事责怪张三。在双方家庭的压力下,张三进行了手术治疗,但治疗痊愈后,张三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四同房。数月后,李四回家发现张三自己拍摄的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后经过认真翻找发现张三相机中还有许多与同性开房自拍的影像内容,才明白两人结婚以来,夫妻感情淡薄以及张三不愿与李四同房的原因。张三在明知道自己与李四性取向相同的情况下,仍然欺骗李四的感情,与李四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同性发生亲密的身体接触,对李四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张三的行为明显就是赤裸裸的骗婚。遂,李四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三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那么,李四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件分析

一、能否起诉离婚?


上述案件如果仅从法条来看,同性恋并不属于前四种情形,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原则,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种忠实义务,包含两性关系的忠实,若一方与婚外同性保持性关系,亦是违背了忠实义务,且会直接影响夫妻感情。因此,若同性恋是导致提起离婚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且欲提起离婚的一方无法对此行为进行谅解,那么可以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上述案件的情形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提起诉讼的。


二、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当然,要构成侵害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有: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