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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共同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人双方共同一致终意处分遗产,其中“共同性”体现在处分上的关联性,与一般的遗嘱不一样,其性质并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属于共同或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共同遗嘱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不承认共同遗嘱,有的国家承认共同遗嘱,还有的国家只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然而在我国,目前对于共同遗嘱并没有什么法律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了共同遗嘱时,法院是否会承认该遗嘱的效力呢?


然而通过司法案件检索后,发现在我国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共同遗嘱无效、共同遗嘱部分有效以及共同遗嘱有效。

 

观点一:共同遗嘱无效


案例1:(2018)京0105民初97155号

 

裁判理由:本案原被告均为兄弟姐妹,据其中一被告所示,其父母生前共同签订立一份遗嘱,但由于司法鉴定所因该案样本不足且无法补充,依据现有条件,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因此无法确认该自书遗嘱中书写的内容与其父亲的签名笔迹落款日期是否为其父亲本人所写的。


最后,法院关于遗嘱效力问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该遗嘱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我国对共同遗嘱无明确法律规定,故该遗嘱应属无效。

 

案例2:(2020)京0106民初11691号

 

裁判理由:在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而从遗嘱内容和形式看,其中有两份遗嘱属于共同遗嘱,但遗嘱仅有其的签名,而没有标注签名日期,因此不符合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两份遗嘱属无效。

 

观点二:共同遗嘱部分有效


案例1:(2021)沪0109民初1982号


裁判理由: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适用遗嘱继承。这份遗嘱是A亲笔自书的遗嘱,形式上看为A、B两人的共同遗嘱,处分的是A、B两人的共同财产。但从笔迹判断,B的签名应系A代签的,因此不能认定为是B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遗嘱涉及B的财产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属于B的遗产应该适用法定继承,属于A的财产,可将该遗嘱作为A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案例2:(2020)京0102民初257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遗嘱全文及A的签名均系被继承人A本人书写。被告认为A在遗嘱时间不具备相关行为能力,经高院摇号选定的鉴定单位及被告指定的鉴定单位进行相关鉴定,均未得出支持被告的鉴定意见。原告提交的另一份遗嘱日期在前述的遗嘱之后,A在该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与前述遗嘱的意思表示一致,可以佐证遗嘱内容是A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本院对A、B两人的共同遗嘱中属于A的遗嘱部分的效力予以确认。对于B的遗嘱部分,原告作为持有遗嘱方对遗嘱中B签名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经原告申请鉴定,鉴定机构未作出B签字真实性的结论,结合本院查明B于立共同遗嘱时间时在医院住院,以及B当时的身体健康状况等,本院无法认定涉案两份遗嘱中B的签名为其本人书写,于是对B签字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故共同遗嘱中属于B的遗嘱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

 

观点三:共同遗嘱有效


案例1:(2021)辽0702民初467号

 

裁判理由:关于A、B两人所立的遗嘱效力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其中三名被告对该遗嘱表示认可,同意按遗嘱执行。而有一位被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共同遗嘱是在原告的逼迫下所立,非被继承人二人主观意思表示。该名被告应对其提出的观点举证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供反驳的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立,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A与B所立的遗嘱是二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处理,应认定为共同遗嘱。该共同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实际情况,应为有效遗嘱。

 

案例2:(2020)京0106民初7792号

 

裁判理由: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遗嘱》是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首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遗嘱签名是A与B所签,且其中四名被告亦在该遗嘱后签名表示同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被告四人对该遗嘱存有异议,应在见到该遗嘱时即提出意见且不会在该遗嘱后签名同意,故原告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本院认定该遗嘱由B书写,A在该遗嘱后签名。其次,该遗嘱系B与A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或按捺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故涉案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应认定为共同遗嘱。

 

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或按捺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

 

通过分析上述三类案例对于共同遗嘱效力认定的裁判理由可以发现,如若法院认定共同遗嘱无效的话,其主要依据是共同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还有小部分是因为缺乏共同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性不明等理由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然而对于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法院而言,大部分均是以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为主要裁判理由的

 

另外通过大量的案件检索、阅读及分析发现,现如今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共同遗嘱这一形式的遗嘱出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于共同遗嘱效力问题还是持有肯定观点的,也就是认可共同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