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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金燕原创:继父母可以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一:案例介绍

 

1981年,赵女士和焦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焦先生27周岁,有一个11周岁的女儿焦某1和一个6周岁的儿子焦某1。结婚后,赵女士与焦先生的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2019年1月26日,焦先生因病去世。现赵女士起诉要求焦某1、焦某2支付赵女士自2019年起至今的赡养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赵女士和焦某1、焦某2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的问题。赵女士与二人父亲焦先生结婚后共同生活至焦先生去世,且在赵女士成为焦某1、焦某2继母时,二人尚未成年,赵女士陈述抚养教育二人养大成人,焦某1、焦某2虽辩称系爷爷奶奶独立将他们抚养成人,但其提供的二份证据中,一份证人证言仅是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另一份证据是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的离婚诉状,诉状末尾是一个打印体的焦先生的名字,该二份证据都不足以证明二人的主张,故能够认定赵女士和焦某1、焦某2之间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关于赡养费的问题。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鉴于赵女士和焦某1、焦某2之间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故焦某1、焦某2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三、专业分析

 

(一)继父母是否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答: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在认定是否需要履行赡养义务时会比较苛刻,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说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也就不存在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了,那么此时继父母是不可以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

 

(二)证明继父母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怎样证明该实际履行?


答:由继父母举证证明其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如果双方一直是生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证明双方共同生活居住、为孩子支付了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支出凭证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继父母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证据。

 

(三)若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若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赡养纠纷,要求继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支付一定金额的赡养费。


本文作者: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林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