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抚养权纠纷 >



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吗?

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因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父亲拒绝孩子生母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顺利调解一起离婚案件,给出了答案——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不构成探望权行使的阻却理由。

 

案情回顾

 

这起案件中,何女士希望离婚后还可以看望孩子,但是陈先生在此时有了不同的看法。陈先生认为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不需要孩子母亲支付抚养费,所以女方没有资格看望孩子,且陈先生还认为女方看望孩子会影响孩子未来的生活,更加不同意对方看望孩子。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始终坚持己见。

 

由于陈先生身处外地,无法面对面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只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释法析理,更是从孩子缺失母爱会影响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解,几番商议下,这才让陈先生认识到探望权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同意孩子母亲在与其协商具体探望时间的前提下探望孩子。由于双方均在外地工作,承办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快速达成了调解,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法官说法

 

其实,通过这个案子不难看出,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能看望孩子的,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归根结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文来源于:潜江法院 在此致谢!

 

本文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