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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情侣为钻戒对簿公堂,法官温情寄语恋人树立正确恋爱观

从古至今,赠与信物一直是表达爱意的方式,或是一朵芍药,或是一对戒指,或是一双玉镯……

 

 “何以道殷勤?约指一双银。”说的是古人佩戴信物银戒指以表“殷勤”之意。

 

双凫一雁,缘起缘灭,温州一对情侣分手后因一枚钻戒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2020年底,29岁的男生小温与28岁的女生小袁确立恋爱关系。

 

小温称,2021年1月,他通过微信向某微商转账10000元,作为购买钻戒等物品的定金。2月17日,其又向上述商家转账合计45000元。

 

2月18日晚,小温和小袁在外约会。

 

“当晚我为了求婚,赠与钻戒一枚。”小温说。

 

小袁辩称,2月18日小温未向她求婚,没有收到钻戒,只收到了其他物品。同时主张自己在2月14日当天通过跑腿给小温送去了在某商场购买的包,提供了订单佐证。小袁认为,这属于情人节双方互赠礼物。

 

此后不久,双方因故分手而发生财物纠纷。7月19日,小温一纸诉状将小袁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小袁退还价值47500元的钻戒。

 

庭审中,小温主张赠与钻戒的目的是达成结婚协议,属于附条件赠与。小袁辩称未收到钻戒,其收到的财物是情侣间的礼物互赠,是一般赠与。

 

双方争议焦点围绕钻戒是否交付、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可否撤销赠与三方面展开。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小温提供与小袁的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详情、与商家的聊天截图、一张戴钻戒的手部照片及钻戒证书作为证据。小袁提供与小温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温无法证明钻戒已在2月18日晚交付给小袁。即使有证据证明钻戒已交付给小袁,这属于情侣间为向心爱人表达爱意的物品赠送行为,同时小袁也否认小温的求婚一说,故小温的赠与非求婚或订婚财物,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是一般赠与,即小温将自己的物品无偿给予小袁,小袁表示接受赠与,赠与法律行为完成,小温无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品,其主张要求返还钻戒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小温的诉讼请求。

 

小温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寄语】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让人惋惜,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需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要理解爱情真谛,一束玫瑰、一盒巧克力也能向对方表达浓浓的爱意,贵重礼物并不当然使爱情增辉增色,有时只会徒增烦恼……”

 

法官提醒:爱情,从古至今一直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为了向心爱的人表达爱意,恋爱中的男女乐于为对方无私奉献,赠送礼物,小到玫瑰花、巧克力,大到汽车、洋房,无一不成为表达爱情的方式。当爱情离开,往日的激情不再时,不可避免会出现幸福过后的烦恼。如何处置双方热恋过后的财物纠纷,考验双方的智力和情商。爱情不需要用物质来衡量,恋爱须清醒,赠物须理智。

 

【延伸阅读】

 

★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在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履行过程中,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条件,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文来源于:浙江普法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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