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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原创:分手时出具22万借条,借条是否有效?

情侣之间,往往会存在不少的经济往来,比如恋爱期间互送礼物、转账发红包、外出消费开支等等。在感情好的时候,经济上多付出的一方自然不在意,但是闹分手的时候,不少情侣就会发生“清算账款”的情形,也就因此存在了不少分手时的“借条”纠纷。而对于分手时出具的“借条”,法院是如何看待呢?

 

案例:刘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时如胶似漆各种转账和送礼物,但分手时则实行“亲兄弟明算账”,互相摆出恋爱期间的往来账目进行清算,刘某剔除了节日红包和购买礼物的花费后,认为在恋爱期间王某以各种理由从刘某身上拿走的22万应当还给他,最后王某也刘某出具了22万金额的借条。之后,因为王某迟迟没有还钱,刘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


被告王某抗辩: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之下写的,应属无效。原告给被告的转账,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表、衣物、家具等都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有些还是为了两人婚后使用,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应认定为是借款。#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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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在案“借条”,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具体到本案中,除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外,还应综合考虑除款项往来外的其他事实,如共同支出的承担约定、购买物品的支付约定等,故原告提供的款项交付虽与借条金额不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抗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因此,上海奉贤法院最终判决:扣除王某已返还支付的3000元,王某应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已生效。


律师观点:


1.“结算”借条区别于“分手费”借条


上述案例中,法院是从双方出具借条的实际背景出发,考虑到该借条是原被告之间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而形成,所以将该借条定性为是一种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将上述案例中的借条也明显区别于其他“分手费”借条。#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


2.情侣之间的分手费”借条是否合法


基于恋爱关系结束而产生的“分手费”,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这种“分手费”借条其实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这种“分手费”普遍理解是上实质是对一方青春或情感损失的补偿费用,实际上双方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合意,这种“分手费”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分手费借条”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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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已支付的分手费能否要求退回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如果已经发生,则不再返还,尚未支付的无须再行支付。#离婚


案例: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7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律师


本文作者: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