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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谭爱心:关于居住权,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经常有当事人来问笔者关于居住权的问题,今日笔者就此文与大家分享居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杭州离婚律师梁聪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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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证明示例,图源网络) 


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有哪些

方式一: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

方式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人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然后持该份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房主的继承人也需要办理继承登记,可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方式三: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

居住权的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深圳离婚律师梁聪

有居住权的房子是否可以买卖

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以买卖,但是不得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人还是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才会消灭。#苏州离婚律师梁聪

即是房子出售后,居住权人依旧可以在该房屋居住,居住权并不会因买卖房屋消灭,买受人应考虑该房屋被设有居住权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