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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诉讼中,12个常见的疑难问题(下)

实践中,离婚诉讼快则7-8个月,慢则两三年,漫长的战线里考验的不只是应对的策略、方式,还有人的心理承受度。诉讼是场战争,突发状况是常态,在每一个阶段、环节都有可能会出现。这些突发状况如果没有提前准备应对方式,在最佳时机没有处理好,无形之中就增加了离婚诉讼的风险。因此,把握大方向的同时也要注重小环节,才能避免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6、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在何时提起?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如果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一并提起;如果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况,另外,实务中深圳中院以及北京高院的相关指引和参考意见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对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另一方受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以上五种情形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且要满足无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7、一审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二审能够提出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由于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条件或者损害行为正在进行导致无法在一审时及时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时候提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无过错方还能另行起诉,保障无过错方针对损害赔偿的上诉权利,是因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情况下更为弱势,应当对其权利进行充分保护。

8、诉讼时一方失踪或死亡,法院会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的规定,由于夫妻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自然解除,诉讼标的也不存在了,因此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诉讼终结。诉讼时一方失踪的情况,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送达文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严格审核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的相关证据,但是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证据未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宣告失踪、判决婚姻关系解除实际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法院要综合各项证据和各方面的考虑进行判决或裁定,并非机械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准予离婚。

9、诉讼时一方将孩子抢走怎么办?

法院对诉讼中的不当行为是应该制止的,但是在诉讼阶段还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法院只能针对不当行为进行训诫,而诉讼中将孩子抢走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决,抚养权的判决还应当综合考虑各方条件来决定。因此,诉讼中一方将孩子抢走的情况还是建议当事人报警处理,同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说服对方不要进行过激行为,从而保证自己的探视权,以及对对方过错行为证据的收集。

10、起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首先要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住址、联系电话等;其次,要简洁、明了地写明诉讼请求,例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判决抚养权归哪一方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哪一方所有,诉讼费由哪一方承担等;再者,写明要求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例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或者对方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等。理由和事实要充分写明、直击要点即可,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要倾诉情绪;最后,附上证据清单和简要说明。

1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法院会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等到涉及的财产处理结果出来了再恢复审理。因为离婚诉讼标的是夫妻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涉及第三人的共同财产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诉讼标的去处理的,所以财产涉及的其他家庭成员并不是诉讼标的的相关人,不能直接被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12、判决属于一方的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能找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吗?

当然可以,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财产归属,处理的结果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法律效力并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而被主张债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清偿完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也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好债权债务归属的一大目的。

以上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但实际上离婚诉讼中的突发状况还有很多,因此需要当事人谨慎把握,明确自己的思路。做足庭前准备工作是对自己基本的负责,当事人在必要时最好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以免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