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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什么情况下,继子女才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者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

在现代社会,由于离婚率的高升,继子女十分常见。父母子女之间互有继承权,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吗?

今天笔者就“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这一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般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

(一)名分型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

(二)收养型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方,仍为直系血亲,而不与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的权利义务随之消失。

(三)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或继母(父)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法律上的“子女”做了界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见,形成扶养关系是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形成原因是父或母再婚。然而依据我国法律,仅仅凭生父或生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什么情况下有继承权?

笔者认为可以从“继父母是否离婚”入手,以该前提条件为分界点,来对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问题做出判断,具体有以下两种:

(一)继父母未离婚

在继父母未离婚的情况下,继父母死亡留下遗产,未订立遗嘱,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情况一:没有继承权。在登记结婚时,继子女已成年,且在双方婚后未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不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情况二:没有继承权。在登记结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母未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不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情况三:有继承权。在登记结婚时,继子女已成年,且在双方婚后已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已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情况四:有继承权。在登记结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已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二)继父母离婚后

在继父母已离婚的情况下,继父母死亡留下遗产,未订立遗嘱,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情况一:没有继承权。对于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继父母离婚后,自然不享有继承权;

情况二:有继承权。对于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继父母离婚后,依然享有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其明确表明,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也就是说,在继父母离婚后,对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子女虽具有继承权,但会因不尽赡养义务而存在不分遗产的可能。

总结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继承权,需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关于扶养关系的认定应该从两个方面去判断衡量:一方面是客观上双方存在扶养的事实;另一方面是主观上双方具有互相扶养的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对扶养关系的形成予以认定: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