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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被拐儿童的养父母是否应当被追责

近日,电影《失孤》被拐儿童的原型历经24年被找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当年,还只有2岁半的孩子被拐,孩子亲生父母一家历经数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最终终于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寻回孩子,两方相抱痛苦的场景相信每个人在看见那画面的时候都会有所动容,为他们终能团圆,可以重新展开幸福快乐的日子而感到开心。然而这份喜悦没有持续多久,这一事件又引起了第二轮舆论高潮,那便是被拐的孩子选择继续留在养父母身边生活,从而让广大网友产生不解,不解的原因有二:一是都说骨肉血亲,那为何被拐孩子不选择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生活;二是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当年也是买卖被拐儿童的参与方,为何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甚至还能有孩子相伴,颐养天年?因此,本文将对“被拐儿童的养父母是否应当被追责”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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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拐卖儿童一方的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毫无疑问,我们也都知晓实施拐卖儿童行为的一方,也就是俗称的“人贩子”,一定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需要受到惩治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听闻“人贩子”最终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却很少听到购买被拐儿童的一方最终有没有被追责,或是有怎么样的处罚结果。但其实在法律上,对于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要如何惩治是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条文,我们能发现,收买被拐儿童一方的刑罚相较于拐卖儿童一方要轻很多,甚至还有从轻处罚的条款,从而以致于让很多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及刑罚产生了误解,误以为上述条文的从轻条款是放纵了犯罪人。因为对于收买方来说,虽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但是他们没有对孩子进行虐待行为也没有阻碍他人对孩子进行解救,可以视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从轻处罚,从而增添了这些收买人赌一赌的犯罪心理。但其实并不然,因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人的同时还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根据上述《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测这一款条文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在此种情况下的收买方的行为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但是仍然是构成犯罪的,符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的,只是说可以从轻处罚,而且这里是为“可以”,并非“应当”;二是这一款规定是为了构建一种鼓励收买人能够宽待被拐儿童的激励政策,被拐儿童在被拐过程中已经受到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了,倘若在收买的养父母家还被虐待或者被实施其他伤害被拐儿童的行为,那么对孩子而言将是接连遭受“二次伤害”了,因此如若收买方在买了被拐儿童后能够不对其实施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其他人对其进行解决的,以明确的事后司法奖励予以奖励,以此来保证被拐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么一来,只要收买方符合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即便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是有可能从轻处罚而已。


竟然无论如何,收买被拐孩子一方都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那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少听闻被拐儿童养父母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主要因为养父母一方大多会主张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亦或是其并不知道孩子是被拐的,当初只是对其进行领养、收养而已。


关于追诉时效问题,由于可能被拐孩子是历经数年才寻回,类如《失孤》原型的家庭,表面上看是已过了追诉时效了,但是如果拐卖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持续性的,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带来的结果并未结束,诉讼时效也就不存在过期,那么也将有可能可以对收买方进行追责。另外,收买方若是声称不知情的情形的话,便需要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来进行推定,而这一过程是十分困难、艰巨的,所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因此也将导致不能马上对收买方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综上所述,收买被拐儿童一方,只要被认定符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将会被追责,受到刑罚,只是可能会产生从轻处理的结果,但并不会免除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