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常识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对于家暴,选择“以暴制暴”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家暴”这一词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以前受害者们往往因为害怕、恐惧,甚至可能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即便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也不敢吭声、不敢反抗,默默承受,如今,或许是因为人们的自主意识的唤醒,或是社会环境的变化,让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们敢于去发声、敢于去反抗。但是,对于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言,或许会选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那便是“以暴制暴”。“以暴制暴”简单来说就是,家暴中的受害者由于无法忍受漫长而又恶劣的家庭暴力行为,因而选择采取伤害、甚至杀害施暴者的方式来减轻她们的痛苦,然而这行为单独来看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结合她们遭到家暴的背景,这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下面我们先来看两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案例1:(2020)湘0112刑初56号


       案情概述: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唐某结婚后,唐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对罗某进行侮辱、谩骂、殴打,罗某因害怕遭受家庭暴力,将一把金属材质水果刀放于卧室床下自卫。后来,罗某受到唐某态度及长期遭受其家庭暴力经历的刺激,出于激愤,于某日凌晨2时许从床下拿出水果刀,朝正在睡觉的唐某头部捅刺一刀。唐某被刺醒后,抓住罗某的手,将其往房间外拖拽。双方在争执拉扯过程中,罗某再次持水果刀朝唐某头部、颈部捅刺数刀。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处置,并将罗彩枚带回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因长期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而心存怨恨,采用水果刀刺其身体要害位置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较轻,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系在被害人唐某熟睡过程中对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案例2:2021年5月最高检发布6起惩治家暴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概述:被害人王某与被不起诉人毛某结婚后,王某经常对毛某实施家暴行为。某日,王某得知毛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便称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的脚,于是,毛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王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毛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身上乱砍,分别砍在王某头顶、手臂、腹部等处。王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毛某到王某的二姐家求助、报警。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毛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用刀砍王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


最终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有自首情节,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即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审查中亦认为家暴受害者“以暴制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倘若起诉追究起来,很可能亦构成犯罪。另外,其实两个案件在整体上是相似的,都是家暴受害者难以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准备刀具对被害人反击,以此来摆脱家庭暴力的虐待,而且事后都会表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为什么两个案件最终的结果截然不同呢?


首先,我们可以发现,案例1中的家暴受害者并不是在受到严重暴力时实施自卫反击,而是在被害人熟睡中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而案例2中家暴受害者是在被害人对其进行暴力行为时反击,具有防卫的因素,只是由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严重受损,导致家暴受害者的行为防卫过当。因此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是十分苛刻的。


其次,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问题有一个“五条件说”,下面我们将简单分析一下其中的“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


“时间条件”指的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一方面,侵权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并非主观臆断的;另一方面,非法侵权必须正在进行中,并非尚未开始或是已经结束。


“主观条件”指的是防卫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一方面,防卫人必须做出主观判断确定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另一方面,防卫人进行防卫必须是为防止这种不法侵害。


由此来看,不难理解为什么案例1中家暴受害者的行为并没有认定构成正当防卫,是由于家暴受害者进行反击时并没有非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其是为了制止不再受到不法侵害。但是,从另一层面来看,家暴其实是一种长期、持续、反复的行为,不应简单的将每一次施暴行为视为一次独立的行动,不然的话,每一次暴力行为的开始才被认为是不法行为的开始,才可以考虑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么一来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对于家暴受害者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对施暴者进行反击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需要看家暴受害者反抗时是否正在遭受暴力行为,且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十分不建议家暴受害者们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来反抗、来斗争,没有必要为了制止施暴者的恶行而赔付上自己的人生。


那么,假如真的遭到了家庭暴力,应当采取什么行动来寻求帮助呢?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直接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救济途径,那便是:受害者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接到申请后,72小时内就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就能及时反馈。另外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通过阅读往期内容予以了解。


另一方面,遭到家暴后,要学会收集有关证据,例如:(1)施暴现场及身体受伤部位的证据,拍照、录像留存;  


(2)留存医院就诊记录或是伤情鉴定记录;(3)想办法让施暴者留下文字证明,比如不再施暴的承诺书、悔过书、书面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