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常识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离婚不自由,有些人想离婚都离不了

现在提倡的是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但是,离婚是不自由的,在我国法律体系规定中,有些人想离婚都离不了,离婚是有限制的。


今天笔者和大家就真实案例一起来看看哪些人的离婚是不自由的。


案例:(2014)宁民终字第1692号离婚纠纷案


江某杨某与2013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产生家庭矛盾,江某、杨某于2013年11月10日起分居生活,江某认为夫妻无法再共同生活,于2013年11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江某要求与杨某离婚,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判决(1)准许江某与杨某离婚;(2)驳回江某其他诉讼请求。


后杨某提起上诉称,自己在2013年7月初怀孕,因检查发现孩子不健康,于2013年11月底找私人医生做手术流产,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此期间起诉,一审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离婚或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提供证据证实其怀孕的事实,另根据调查笔录及调取的手术记录,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行引产术,江某对此均予以否认,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江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是在杨某终止妊娠后不满6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准予江某、杨某离婚的判决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婚姻法》第34条,《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3项、第17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2)驳回江某的起诉。


可见,离婚并不是自由的,它是被限制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有哪几种人的离婚是不自由的?


笔者总结得出以下几种情况:


1. 无重大过错现役军人的配偶需征得军人同意才能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军人一方没有任何过错,配偶提出离婚,但是两人协议离婚的也是可以的。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四条 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3.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原告还是可以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对离婚加以限制,实际上是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基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妇女的特殊保护;是对宝贵司法资源的一种节约。

 

写在最后,笔者认为,限制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也未尝不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