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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严丽亚: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在婚姻家事领域,不仅有大量因婚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因结束恋爱关系而引起的财产争议也是不少的。众所周知,恋爱期间,双方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曾经甜蜜的恋人,现今对簿公堂,将给双方生活都带来一定程度的难堪和困扰。现就实践中常见的因结束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争议发表分析意见。

一、维系感情的日常开销一般视为无偿赠与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买单,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在中断恋爱关系时,如因此引发财产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此,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一般视为附条件赠与

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彩礼,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恋爱期间的转账如何区分是赠与还是借贷

情侣间的往来款项若无明确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借款或是履行其他合同等的情况下,可认定该转账的款项是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而恋人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贷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有借贷的合意,例如有借贷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也可以是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等的聊天记录或者是录音。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具体的转账数额以及转账的备注信息等作为考量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如果只有转账凭证,而转账双方说不清转账的性质时,需要“收钱”的一方举证证明此笔转账不是借贷而是其他用途,如证明不了的就会有被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的可能。

由上述分析可知,恋爱期间收到另一方所送的财物,在分手时能不能要回并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送给另一方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更需从专业的角度予以分析,因此,在考虑“该不该要回,该不该还”时建议积极咨询委托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