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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离婚可以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

婚姻生活中,当夫妻二人生育孩子后,即使婚后夫妻感情发生破裂时,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人群会因为孩子的关系而继续勉强维持婚姻。但是,随着思想文化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人转变了旧有的保守想法,当发现两人的婚姻不幸福时,也许离婚才是对孩子造成更小伤害的选择,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孩子长期处于争吵或冷暴力或其他不快乐的家庭生活氛围当中,避免其成年后因遭受不幸福的家庭生活而留下不健康的人格或心态,而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尽其他方式去为孩子创造更多的爱与快乐。那么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随之对应的探视权,就成了诸多离婚夫妻的一个争议点。


在我们团队接待的上千例咨询案例中,我们发现一个常见的现象:

当夫妻一方有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生活恶习时,或者一方频繁出轨、人品败坏、或者存在暴力行为或倾向时,另一方选择离婚的同时,也为了给孩子创造更有利的身心成长环境,有意识地想让孩子尽可能远离对方,夫妻双方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另一方则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后来,放弃探视权的一方反悔要求行使探视权并诉诸法院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关于此种纠纷的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在司法实践中能被支持吗?首先让我们先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答案。


案例1:(2015)平民初字第997号

原、被告于2014年10月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随同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自愿放弃探望权。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原告实在想念儿子想跟儿子见面,被告以原告主动在离婚协议书主动放弃抚养权为由拒绝给父子二人见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双方是无权放弃探望权的。如果要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放弃探望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无效条款,原告仍可以行使探望权。


案例2:(2019)津0105民初8684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子赵某。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生一子(现名林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至孩子22周岁。男方自愿放弃看望孩子权益。(孩子教育费、医疗费的重大支出双方再协商)。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院中,原告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但探望亦属于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范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探望权的放弃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原告虽不直接抚养婚生子赵某,但其作为父亲仍有探望赵某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探望婚生子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以上两个判例,我们可以清晰且明确地得知答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阻却对方探视孩子的有效依据或理由。


这时,可能有很多笔者会提出疑问,离婚协议书是经双方自愿同意签订的,而且对方当时就是狠心完全不要小孩了才连探视权都放弃,而且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登记备案过,为什么会没有效力?经双方签名的协议可以随便出尔反尔吗?


对于如上疑问,有少部分学者观点持相关支持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既然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自由协议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时间,那对于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在司法实践常见的采用裁判观点如下: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不是离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故对这种涉及处置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离婚双方是不能任意处置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


(摘自李汝银:《离婚双方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载《检察日报》2004年8月22日)


那么延伸出另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另一方放弃索要子女抚养费的,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时,对方可以重新要求探望小孩,但是对方是否可以继续不用给抚养费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就吃亏了呢?


笔者林律师认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与放弃抚养费的约定一般常见于同一个条款中,自愿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也可以认定为整个条款无效。即使两者不在同一个条款,但两者的约定是互为前提和结果的,前者无效,后者也可以认为无效。因此,对于一方重新主张行使探望权后被支持的,另一方重新主张抚养费诉求的,可以另行诉讼。


最后,林律师想以此建议各位,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千万不要把让对方放弃探视权作为一个重要的谈判条件,并且以此自己一方相对应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因为放弃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在日后要求恢复行使探视权,但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做出的让步则会无法推翻,造成自己较大的经济利益损失。